中国人都爱“自愿加班”
如今的职场,竞争激烈,总有人比你更努力,加班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一种新的加班文化――“摸鱼式加班”引起热议。
小A是一名211毕业生,有能力有冲劲,但有好几次,他明明已经及时完成了手里的工作,却因为准时下班挨了批。这让他很不解,“明明该做的都做了,还成了后进生。” 同事看他很委屈,便帮他“指点迷津”:“不要太急着下班,多在公司坐坐,毕竟领导还在。”
原来,小A的领导非常乐意看到大家都待在公司,所以经常要求员工在办公室待命,包括周末。尽管有些工作跟员工也没什么关系,还是会被要求来陪领导加班,只是他们来了之后发现也没什么事。于是,大家一起坐着磨时间。
苦受单位的加班文化折磨的小A曾直言想辞职,他认为“表演式的加班只会害了职场人。”喜欢看员工“演戏”,甚至自己带头“摸鱼”的领导更是不值得跟随。
当局者迷,有人麻木地认为这件事不值得大惊小怪:“大多数企业都有这种情况,只是严重程度不同而已。”
可大多数不代表正确。但凡有这种想法的人,多半是“摸鱼大军”中的一员,甚至不排除有个别人就是爱表演努力,下表面功夫。“假努力”总归要比“真拼命”轻松,还能哄老板开心。只是这样一来,其他同事就要跟着“陪跑”。“别人都能干到晚上十一点,那我自然就被淘汰了。”这种职场误伤让广大白领有苦难言。
此外,从运营成本的角度来说,无效的加班也让企业无形中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不过,相比于经济上的损失,更得不偿失的是员工们浪费了宝贵的时间。我们每天上班工作,这无疑对劳动力是一种损耗。
人不是机器,不能实现劳动力的无限供应,所以,在结束工作之后,我们需要有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来恢复身体状态,同时也需要有良好的家庭生活和社交,来满足更上层的精神需要。这对维护一个人的注意力和创造力大有裨益。
可如今在大城市打拼的年轻人,本来就苦于通勤,“上下班路上花掉几个小时”。如果再把下班的时间拖延,能留出来修复自己的时间便所剩无几。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劳动力过度损耗。要知道虽然加班到很晚,但你的工资中却没有加班费这一项。
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1)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苏女士的公司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天、40小时/周,实行计时工资待遇,但苏女士经常主动加班。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苏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绝,苏女士提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苏女士的加班未得到公司同意。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能否以调休代替加班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只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
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费-些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往往声称加班是值班,那员工在被安排值班时算加班吗?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所以,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值班费待遇。
案例2
张女士入职某企业任车间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订单情况,公司安排作息时间,原则上工作不超过9小时/天,保证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资为1万元(28天计)。3个月后,张女士辞职,认为其工作超过法定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到拒绝。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天,36小时/月,张女士每月实际工作252小时,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间。但对她月工资10000元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且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支付额外加班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能否以调休代替加班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只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
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费-些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往往声称加班是值班,那员工在被安排值班时算加班吗?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所以,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值班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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