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我怎么做才能算工伤?工作是大多数人幸福生活的根本为了生计奔走的我们辛苦的同时又带着几分风险。工作期间和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究竟哪些能认定为工伤?哪些是工伤的认定范围?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班打考勤卡前摔伤,算工伤吗?
小A是某传媒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早上9时。公司要求员工上班必须打卡,以此作为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
小A早上8时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在准备去二楼打卡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出院后,小A向公司要求工伤认定,公司认为,小A在受伤时还未刷考勤卡,不能算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小A无奈下只好向我们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其次,上班打卡属于根据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预备性工作。最后,小A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受伤的。因此,小A依法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周末加班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H先生在某服装公司工作多年,由于业务需要,公司一直实行轮班换休,员工轮流在周末加班,平均下来,每位员工基本上都能每周休息一到两天。尽管公司始终没有为在周末上班的员工按加班计酬,但因为长期成了习惯,包括H先生在内的员工都没有太大意见。
某次调休时,H先生赶上了周六周日上班,因工作不慎被机器轧伤了右手,公司却拒绝为他申请工伤,公司认为没有安排H先生在周末上班,也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员工周末加班,因此H先周末上班不属于公司安排,不属于在上班时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于是,H先生来到我们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虽然公司没有对员工上班轮休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认定H先生周末加班属于不求回报的义务劳动。周末轮流加班是公司的业务需要,公司对此也一直是默认的,这一点其他员工可以证明。H先生受伤,是在与同事们的协作劳动中,在工作场合发生的。所以,H先生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陪客户喝酒而导致胃出血能否认定为工伤?
小Y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通过陪客户喝酒的方式来洽谈业务。某日,小Y在外陪客户吃饭时,在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仍继续饮酒,最终因饮酒过量而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花去了8000多元。
事后,小Y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与公司发展,要求认定为工伤。遭到公司拒绝后,小Y来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咨询。
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小Y陪客户吃饭虽然是为了洽谈业务,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再者,《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所以,小Y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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