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家庭妇女”,总有些人会带着轻视的态度。
仿佛在他们眼前,出现了个整日不修边幅,只会围着老公孩子和柴米油盐打转的中年大妈。
当今社会的确或多或少的存在女人为家庭生活付出劳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的现象,这才正是我们应该去维护的女性权利。让全社会认可、并尊重家庭妇女这个职业,家庭关系才会更稳固,社会关系才会更加和谐。
为保护个人隐私,我们简称当事人为小A
小A在事业高峰期的时候,与对她展开猛烈追求的B先生结了婚,那年她25岁,事业有成,家庭美满,看看同龄女性,她觉得自己混的还不错。
半年后,小A检查出自己怀孕,欣喜过后伴随着妊娠反应导致她无法正常工作,总监找她谈话,希望她把总经理的位置让出来,她搬着东西从总经理办公室走出来时,心里暗暗发誓,生了孩子后一定会再回到这个位置!
休完产假回到职场后,发现自己无法兼顾工作与家庭,老公在事业上升期,又不能麻烦他看孩子。小A哭着跟亲妈打电话求助,她原本是想找婆婆帮忙,无奈小姑子产期临近,婆婆也抽不开身。
小A回忆,那段日子像一个巨大的漩涡,工作上一塌糊涂,被比自己年纪小的领导穿小鞋,到了喂奶时间,妈妈就带着孩子在公司门口等小A,整栋大厦没有一间母婴室,小A只好抱着孩子去厕所,日复一日,孩子的哭声,马桶的冲水声,妈妈的催促声,人来人往的脚步声,小A的心态崩溃了,她决定辞职换一种人生。
于是,小A进入了家庭主妇的行列。洗碗、洗衣、带娃、拖地、买菜做饭、收拾家务......,是小A这些年一直重复做的事,她悉心为家庭付出,却换来了老公的出轨,对方是个刚毕业不久的女大学生,比她年轻,比她好看,小A曾试着挽留B先生的心,却无功而返。
两人冷战了一周,B先生提出了离婚,小A今年36岁。
两人在商量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有了分歧,B先生表示这些年小A花的都是自己的钱,只是在家中干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家务,根本不应该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分配财产。
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妇女的家庭劳动的价值也应该受到尊重和重视,而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保障家庭妇女的权益!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所以,即便是夫妻双方提前已经已经有财产约定的协议,但是在家中才能更是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参与财产分配的。
因为,家务劳动,虽然看起来并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是间接上也会增加家庭的财富,减轻家务劳动压力的一方拥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其他创造价值的工作。家务补偿,肯定了家庭劳动的价值。
很多男人都认为,家庭妇女是最轻松的工作。不用面对上司的刁难,客户的挑剔,只是在家做做饭,洗洗衣服,带带孩子,能有什么累的。
而美国一家调查公司算过一笔账:全职妈妈的工作量相当于2.5份全职工作,还没有任何薪水可拿。平均每天起床时间:早上6点23分,平均每天结束忙碌时间:晚上8点31分。平均下来,每个全职妈妈每天只有1小时7分钟的时间可以一个人静一静。
40%的全职妈妈觉得她们的生活是一个永无止境的任务,每天都是如此。有人曾算过一笔账:一个家庭主妇=保姆+专职司机+幼儿家教+厨师+家政清洁。根据市场行情价及实际情况折溢价,一年创造的劳动价值为147820元。
而这些为了家庭努力生活的家庭妇女们,却身处在社会边缘,既得不到社会的尊重,也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甚至连自己的爱人,都不站在自己一边。她们也曾是身材窈窕,面容姣好的少女,她们也曾被父母捧在手心里,也从和心爱的人一起憧憬着未来。
只是为了爱情,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她们做出牺牲,放弃了体面的工作、悠闲的生活,甘愿成为被社会遗忘的“家庭妇女”。
提问者:小粘(化名),29岁
我是一个全职太太,准备离婚。想问一下家务补偿如何确定补偿数额?
通常会考虑一方在照顾家庭、承担家务、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强度以及目前家庭经济状况等等因素进行确定。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情况。
提问者:小曾(化名)34岁
TA出轨了,我想离婚,但TA不愿意跟我离婚,该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强制离婚,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只要想要离婚的一方能够向法庭提交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况,通常法院都能够判决离婚的。
提问者:小莫(化名)24岁
我和TA谈了两年恋爱,前几天刚分手。我可以要回送给TA的电子产品和首饰吗?
当你将手机和项链送给TA时,已经成立赠与合同,此时赠与物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你就不能再要回赠与物品。
只有出现下面的情况时,你才可以要回赠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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