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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娣律师成功代理朱先生人身损害赔偿案,彰显专业办案能力

时间:2024-10-25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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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129日晚,原告朱先生与被告位某板厂内因收废铁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导致朱先生轻微伤。朱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用4343.41元,后因复查手指恢复情况在门诊花费124元。但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直未能得到补偿,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派出所于202432日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二是被告位某是否应对原告朱先生因本次打架事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位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原告因收购废品发生矛盾,且矛盾的起因系原告酒后故意挑起事端,在发生纠纷时其被原告及其亲戚围殴,被迫发起反抗。被告还提出,双方已在派出所民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生效,其曾积极主动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但原告却无故拒收。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办案经过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晓娣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她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详细询问了原告及案发现场的目击者,并调取了派出所的相关询问笔录和《接处警登记表》。

 

在审查治安调解协议书时,王晓娣律师发现该协议书中载明的赔偿金额明显不符合正常生活常理,显失公平。她指出,从协议形成及签订过程来看,双方对于调解协议书的形成均不能清楚说明,且被告亦不清楚赔偿500元的方案是如何形成的。此外,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赔偿款时明确拒绝接收,并在收到条上写明“不收钱”,这一行为应视为对调解协议书的不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王晓娣律师充分运用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被告的辩解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手指伤情系被告直接撇其手导致,但被告在询问中认可其曾向原告身上进行殴打,确对原告实施侵害行为,与原告多处挫伤的伤情有关联。因此,原告的伤情系其与被告之间的斗殴行为导致,与本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王晓娣律师的意见,酌定被告位某对原告损失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并判决被告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604.02元。

 

 

五、律师说法

 

晓娣律师表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尽管原告在事件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受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王律师也提醒,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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