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日,袁某(被告)联系案外人老王,请其搬运一车面粉。老王随即邀请了同在汽车站人才市场等活的娄先生一同前往。由于天气恶劣和地面湿滑,娄先生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随后,娄先生被紧急送往县医院,并转至市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娄先生胸椎及腰椎多处骨折,腰部损伤严重。经鉴定,娄先生因胸椎压缩性骨折术后构成10级伤残,出院后仍需护理和营养支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娄先生是否为袁某提供劳务,以及袁某是否应对娄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袁某辩称,他并不认识娄先生,而是通过案外人老王雇佣的娄先生,且事故发生已经一两年了,当时双方也并未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办案经过 面对复杂的案情和被告的抗辩,郭肖令律师迅速理清思路,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他深入调查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在庭审中,郭肖令律师充分展示了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庭审技巧。 他指出,虽然袁某并未直接找到娄先生,但娄先生实际上是为袁某提供劳务,袁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娄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郭肖令律师还强调了袁某在明知雨天不适宜搬运的情况下,仍雇佣娄先生搬运面粉,且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郭肖令律师的意见,认为袁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娄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考虑到娄先生在作业过程中未注意防范,自身存在过错,因此酌定袁某对娄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03,638.51元。剩余20%由娄先生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郭肖令律师表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袁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明知雨天不适宜搬运的情况下,仍雇佣娄先生搬运面粉,且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袁某应当对娄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郭肖令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郭肖令律师再次展现了我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我们将继续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己任,以追求公平、匡扶正义为社会责任”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我们的力量。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