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限制或出于信任,把股权登记在别人名下,真的稳妥吗?
普法内容
案例:孙先生(化名)出资设立公司,出于某些原因将股权登记在朋友名下,双方签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几年后公司经营向好,朋友却主张股权是自己的,双方对簿公堂。
股权代持,也常被称为“隐名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代持协议在双方之间通常是有效的。
但“协议有效”不等于“股权就是你的”。实际出资人想从幕后走到台前、登记为股东,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其请求可能不被支持。更麻烦的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风险: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院可能不予支持——结果是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而拿不回股权。
此外,如果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以代持方式实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实际出资人主张投资权益将面临障碍。执行层面也存在风险: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主张排除执行,难度很大。
常见误区:以为有代持协议就万无一失;以为隐名出资人能随时要求“过户”成股东;忽视代持关系对税务、公司治理和后续融资的影响。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股权代持的规定。
本期律师
杨思淼|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期办理股权与公司类纠纷,熟悉公司治理、股权转让与合规风控实务,注重通过章程设计、协议安排帮助企业提前隔离股权风险。
擅长案件类型:股权与公司类纠纷、商事合同与债权纠纷、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企业合规风控。
普法启示
1. 确需代持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出资、权益归属与违约责任。
2. 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分红记录与双方沟通记录。
3. 通过股权质押、委托持股以外的担保安排降低名义股东擅自处分风险。
4. 条件成熟时尽早完成显名登记,避免长期悬空。
5. 涉及规避法律限制的代持,法律风险极高,不建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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