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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撞上,也要赔钱吗

时间:2026-10-20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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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一下都没碰到,骑车人却摔成骨折,交警照样定了轿车的责任,为什么?

普法内容

案例:早高峰,小周(化名)骑电动车沿郑州某主干道直行,右侧一辆轿车突然向右变道,没有打转向灯。小周为躲避猛打方向,连人带车摔进路边绿化带,锁骨骨折。两车始终没有发生接触。交警调取路口监控后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司机不服:我又没碰到他,凭什么让我赔?

第一,“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定义里没有“碰撞”二字。是否接触只是事实情节,不是责任成立的条件。

第二,责任看行为、过错与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突然变道、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迫使他人紧急避让而摔倒,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事赔偿适用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机动车一方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第三,事故认定书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进入诉讼后,法院仍会结合监控、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车速与路面情况独立判断。

第四,举证的重点是“避让”与“损害”之间的连接。行车记录仪视频、路口监控、现场照片、刹车痕迹、报警记录、就诊记录与伤情鉴定,越完整越有利。若确实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违规行为,仅凭“我自己摔了”很难获得支持。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没碰到就没责任”;二是以为“我自己摔的,只能认倒霉”;三是以为“交警定了对方全责,钱就一定拿得到”——责任认定解决的是过错,赔偿还要看损失凭证和对方的赔付能力。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本期律师

楚冬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

深耕郑州及全省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与人身侵权维权一线多年,累计独立承办四百余起侵权与人损案件,熟悉省内各级法院裁判尺度、工伤认定流程、伤残鉴定标准与保险理赔实操细则,擅长梳理复杂侵权事实、锁定隐蔽责任主体。

擅长案件类型:劳动工伤(无合同无社保、工地多层分包、临时务工与超龄务工受伤、工伤认定受阻、伤残等级争议、停工留薪期核算、工亡待遇追索);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多处伤残叠加理赔、死亡赔偿、保险拒赔与低价压赔);特殊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偿帮工受害、劳务雇佣侵权、邻里侵权);基础劳动争议(拖欠工资、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确认)。

普法启示

1. 行车记录仪常开、定期检查存储卡,这是无接触事故里最有力的一份证据。

2. 摔车后先报警再离开现场,不要因为“没碰到”就自己走人,事后补报很难还原现场。

3. 尽快调取路口监控和沿街商铺监控,超过保存期限就再也拿不到了。

4. 对事故认定不服的,注意三日的复核申请期限,过期不再受理。

5. 伤情稳定后及时做伤残鉴定,赔偿项目要逐项列明,不要接受“打包一口价”;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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