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涉及合伙关系的认定、合伙财产的处理等法律问题,王婷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杨某与李女士因租赁关系结识,并在日常的交往中逐渐产生了感情。在相互了解的过程中,杨某主动提出合伙经营李女士的美容院,认为这是一个有潜力的投资机会。李女士也积极回应了杨某的提议,并承诺在合伙经营中将给予杨某相应的分红。然而,在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杨某发现李女士已有孩子,对此感到意外和失望,随即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杨某多次向李女士提出要求退还其5万元的投资款。协商无果后,杨某便将李女士起诉至了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 原告支付的50000元是否属于合伙财产? 在合伙关系未清算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退还投资款? 在接到李女士的委托后,王婷婷律师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她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为庭审做好了充分准备。 王婷婷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庭审中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原告的出资属于合伙财产,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同时,李女士收到杨某的出资后,已将其用于合伙经营支出,目前合伙事务处于亏损状态。并且,双方并未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因此,杨某要求退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王婷婷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第978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据此,合伙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后,应当对合伙财产以及因合伙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结算,首先清偿各项费用和合伙债务,清偿后如果有剩余财产方能分配给合伙人。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各项费用和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以所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综上,在订立合伙合同或者形成合伙关系时,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人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只有经过合伙清算才能进行合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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