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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下班遇车祸成工伤九级,工厂注销想赖账?郭肖令律师锁定证据帮当事人拿回27.6万

时间:2026-09-30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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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一名服装厂打扣女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评九级伤残,可工厂已经注销,雇主想把赔偿甩给商业保险公司,还说她已从车祸方拿到钱不该再要。律师用工伤认定书、工资流水和鉴定结论锁定法定赔付责任,法院判决雇主(经营者)个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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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原告滕某某(文中均为化名)是一名服装加工厂打扣工。2022年3月,她入职颜某某经营的某服装加工厂,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3年12月的一个晚上,滕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认定工伤、评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
事故发生后,涉事工厂悄然注销,滕某某与工厂的劳动关系也于2024年11月解除。她多次找颜某某索赔,对方却抛出两套说辞:厂里买过雇主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再说她已从车祸侵权方拿到了赔偿,不该重复要。协商无果,家属网上搜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找到我所。我所指派郭肖令律师、杨进(实习律师)承办,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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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本案分歧有两点: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
被告及第三人主张
法院认定
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及是否应扣除已获交通事故赔偿
按法定项目主张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鉴定费,合计约27.6万元
住院伙食费属重复主张;不存在停工留薪期;补助金计算错误;已获侵权赔偿应扣除;保险公司应直接赔付
月均工资按11个实发月核算为7757.62元;除医疗费外,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不予抵扣;判令被告支付275767.06元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应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其在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
保险公司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另一服饰商行,与本案工厂非同一主体,原告非适格被保险人,不应担责
两工商户虽经营者同一但独立登记,原告与保单被保险人无劳动关系,非适格被保险人;第三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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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郭肖令律师的代理策略和办案过程
① 夯实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链条。 律师以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仲裁裁决书为核心,证明滕某某与颜某某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下班受伤已认定工伤、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夯实"单位应当赔"的前提。
② 破解"侵权赔偿已拿、工伤不该再要"的抗辩。 律师主张,除医疗费外,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法律基础、性质均不同,职工获民事侵权赔偿后仍有权主张工伤待遇(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采纳该意见,未予扣减。
③ 击退"甩给保险公司"的免责企图。 律师紧抓一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因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而免除。两工商户虽由同一人经营,却依法独立登记,原告并非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据此不担责——赔付责任只能回到雇主(经营者)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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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滕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275767.06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030.48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7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818.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0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11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亦由颜某某负担。
原告主张的七项待遇全部获判,工厂注销、雇主甩锅保险公司的算盘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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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法提示
1. 下班途中车祸,也可能算工伤。 在合理时间、路线上下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保留事故认定书、就医记录是关键。
2. 单位没交工伤保险,老板自己掏。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厂注销的,可追究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清偿责任。
3. 商业保险不能替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是自愿投保、保障雇主,不能免除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买了商业险,该赔的一样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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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卡
▸案由: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审理法院:某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委托方:滕某某(工伤职工)
▸承办律师:郭肖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进(实习律师)
▸对方当事人:颜某某(服装加工厂经营者)
▸判决结果:判令雇主(经营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75767.06 元
▸关键词:工伤待遇 / 停工留薪期 / 雇主责任险 / 工厂注销 / 经营者清偿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撰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作普法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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