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 小伙子在网上看到"跑分"赚快钱的信息,把银行卡、身份证交给陌生人、配合刷脸,账户先后流入近20万元,其中约11万元被转走、其余被冻结。他辩称只是帮忙、并不知情。法院最终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系从犯、部分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事人薛某某的家属通过拨打我所咨询电话,说明了案件情况。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赵岩律师承办此案。2025年3月,薛某某在社交软件看到"跑分"信息,交出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并配合对方刷脸操作手机银行。上游诈骗资金流入其账户近20万元,其中约11万元被转出,剩余款项因账户冻结未能转走。薛某某随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出,薛某某系从犯,且冻结未转出的8万余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问题随之而来——提供银行卡、配合刷脸,究竟算"不明真相的帮忙",还是"明知赃款仍转移"?从犯的从宽空间又有多大?本案定性并无实质争议,真正的较量集中在"从犯的从宽空间"与"各项法定情节的认定"上。赵岩律师围绕这些焦点逐项提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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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配合刷脸转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对定性无异议,但核心辩点在于:薛某某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从宽处罚。 |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情节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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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结未能转出的8万余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该部分从轻处罚。 | 该部分因账户冻结未能转移,属犯罪未遂,量刑时酌情考量。 |
① 锁定"从犯"定位。 薛某某受他人指使提供银行卡、配合刷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律师将"受支配、非主导"的身份特征作为核心辩点,主张其系从犯,法院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② 拆分"既遂与未遂"。 账户流入近20万元,约11万元被转出、8万余元被冻结未能转走。律师将该部分未转出金额单独剥离,主张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③ 夯实"认罪认罚+坦白"从宽基础。 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坦白交代。律师把坦白与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情节系统主张,形成稳定的从宽依据。④ 关键一击:把战场从"定不定罪"转向"能宽多少"。 定性无实质争议,律师集中火力在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四项从宽认定上,最终全部获法院采纳,实现罪责的实质性减轻。一、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出租、出售银行卡并配合刷脸转账,极易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犯。■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验证码绝不交给他人;所谓"走账""刷流水"多涉赃款。■自愿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法定从轻情节;定性无争议时,重点应放在从犯、未遂等从宽认定。■账户内被冻结未转出的部分,可能认定为犯罪未遂,量刑时酌情考量。■被告人在押,家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尽早介入厘清从犯地位与各项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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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被抓获 → 2025年7月31日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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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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