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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拉人投资"茶叶和新能源汽车项目",诱骗老年人200万!王英佳律师全力辩护争取减少刑期

时间:2026-10-28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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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 一名业务员受雇在大街、公园、超市门口给老年人发传单,拉人投资所谓"茶叶和新能源汽车项目",发展客户59人、实际吸收资金200余万元。她辩称自己只是打工发传单、并不知情。法院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共犯,但系从犯、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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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袁某某的家属在网上查询相关法律问题时了解到我所,随后联系咨询。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王英佳律师、胡笑玮律师承办此案。
2021年底,袁某某在郑州一家公司应聘做业务员,使用化名(假名)对外开展业务,按公司安排在大街、公园、超市门口向五十岁以上人群发放宣传单,招揽客户到公司参观、投资茶叶和新能源汽车项目。2022年7月,公司人去楼空。案发后,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某参与集资诈骗,其发展的客户实际投资金额200余万元、未兑付近200万元;辩护人提出,袁某某系从犯,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疑问随之而来——"我只是个发传单的打工的",能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从犯的从宽空间又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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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意见
辩护人意见
法院认定
是否构成集资诈骗共犯?
袁某某作为业务员使用假名公开宣传、诱骗老年人投资,参与集资诈骗,系共同犯罪。
袁某某系受雇业务员,按公司统一安排发传单、使用化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构成集资诈骗共犯,且系从犯
,依法减轻处罚

退缴情节如何认定?
指控其参与吸收资金200余万元、未兑付近200万元。
袁某某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7.96万元,属酌定从轻情节,应在量刑时体现。
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情节经查属实,量刑时酌情从轻

认罪认罚是否从宽?
指控数额巨大。
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情节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量刑如何确定?
指控参与集资诈骗数额巨大。
综合从犯、全额退缴、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依法减轻处罚。
采纳从犯及各从宽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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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英佳律师的辩护策略与办案过程
 
① 锁定"从犯"地位。 袁某某受雇担任业务员,按公司统一安排发传单、使用化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律师将"受支配、非主导"的身份特征作为核心辩点,主张其系从犯,法院予以采纳。
② 做实"全额退缴"情节。 案发后袁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7.96万元,律师将此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重点呈现,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
③ 夯实"认罪认罚"基础。 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把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情节系统主张,形成稳定的从宽依据。
④ 关键一击:把战场从"定不定罪"转向"判多重"。 在定性无实质争议的局面下,律师集中火力在从犯认定、全额退缴、认罪认罚的从宽叠加上,推动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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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24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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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法提示
 
1. 打着"高息投资"幌子专骗老人,是集资诈骗重灾区。
■所谓茶叶、新能源项目多为虚构,承诺的高息分红往往是骗局,不轻信街头传单与宣讲会。
■老年人投资前多与子女商量;子女也应多关注父母理财动向,发现异常及时提醒。
2. 打工也可能担刑责,但从犯、退缴可从宽。
■明知是诈骗仍帮忙发传单、拉客户,可能构成共犯;但从犯、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
■涉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是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3. 家属及时委托律师很重要。
■被告人在押,家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尽早介入厘清从犯地位与各项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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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卡
 

案由
集资诈骗罪
承办律师
王英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参与律师
胡笑玮(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涉案金额
发展客户59人,实际吸收资金211.89万元,未兑付199.73万元

办案周期
2024年6月投案 → 2025年10月27日判决

最终结果
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核心要点
从犯认定 · 全额退缴 · 认罪认罚减轻处罚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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