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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同等责任≠只赔一半!路边捡眼镜被撞成十级伤残,郭旗律师围绕医保外用药、鉴定费诉讼费逐项争辩,拿回17万元

时间:2026-10-28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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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黄某某在路边低头捡眼镜,被一辆小轿车撞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按"各赔一半"算似乎只能拿一半——但郭旗律师精准抗辩,把医保外用药、诉讼费、鉴定费逐项争下,最终帮黄某某从保险公司拿回了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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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黄某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我所,说明了案件情况。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郭旗律师承办此案,赵丽坤律师参与办理。
2024年8月9日晚,张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某路段行驶时,撞上在路边低头捡眼镜的行人黄某某,致其受伤、眼镜损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
黄某某右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还需取内固定,后续治疗费约6000元。因协商未果,黄某某将张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主张损失185081.88元。
较量集中在保险公司"该不该扣、该不该担":医保外用药扣不扣10%?诉讼费、鉴定费该不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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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
被告主张
法院认定
医保外用药是否扣除10%
医院用药为治疗伤情必需,不应扣除
应扣除10%医保外用药费用
保险公司未举证,抗辩不予采纳,不扣除

误工费按什么标准计算
按建筑业工资标准计算120天误工
未就标准单独抗辩,主张按责承担
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诉讼费、鉴定费由谁承担
由保险公司作为实际赔付方承担
非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
诉讼费保险公司负担3686.21元,我方仅负担314.79元;鉴定费1900元计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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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郭旗律师的代理策略和办案过程
① 针对医保外用药扣除抗辩,用诊疗证据拆解。 面对保险公司"扣10%医保外用药"的主张,郭旗律师提出用药系治疗骨折必需、合同未约定免责,并整理病历、用药清单佐证;法院以保险公司未举证驳回抗辩,医保外费用全额计入赔偿。
② 锁定赔付主体与顺位,把"谁出钱"排布清楚。 律师确认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主张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承担。
③ 争取机动车方更高责任比例。 同等责任下,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并非简单对半。郭旗律师结合黄某某系行人、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实际情况,主张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更高比例,法院认定超出交强险部分按60%赔偿。
④ 把诉讼费、鉴定费也争下来。 面对保险公司"非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的抗辩,律师主张其作为实际赔付方应负担,法院采纳:诉讼费绝大部分由保险公司负担,鉴定费1900元计入理赔,黄某某个人仅担极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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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70520.21元;
●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1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3686.21元,黄某某负担31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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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法提示
1. 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方常担更高比例。
●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责任比例并非简单对半,行人常因弱势获得更高比例(本案超出交强险部分按60%认定)。
●不要默认"各赔一半",该争取的比例要积极主张。
2. 误工费要留好收入证据。
●主张按高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的,需提供近三年收入或实际减少收入证据,否则法院按居民服务业等一般标准认定(本案即如此)。
●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单位证明,尽早固定。
3. 医保外用药不当然扣,小诊所票据风险大。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需自行举证,未举证的法院不予支持;治疗必需用药应计入赔偿。
●无出具人签字、收款商户与伤情不符的票据,法院可能不予采信,就诊尽量留正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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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卡
●承办律师:郭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参与律师:赵丽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涉案金额:诉请185081.88元,法院认定合理损失176023.48元
●办案周期:2026年1月15日立案 → 2026年5月16日判决
●最终结果:某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70520.21元
●核心要点:同等责任机动车方担60%、医保外用药不扣、诉讼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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