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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办信用卡”为名诱骗他人刷POS机,骗取3.9万元激活费!王晓娣律师全力辩护争取到缓刑!

时间:2026-10-28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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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 一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被招进卖POS机的公司,按话术冒充银行人员帮人"办信用卡",骗了3.9万余元激活费。他只是链条底端的小业务员——这样也会坐牢吗?法院最终判了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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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陈某某的家属通过电话咨询联系到我所,说明了案件情况。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王晓娣律师承办此案。
某销售团队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招聘数百名业务员,以推销POS机为名冒充银行人员,谎称办信用卡需交押金、保证金或刷流水,诱骗被害人在POS机上刷299元或300元激活。陈某某系其中一名基层业务员,经手骗取39694元,后被取保候审。
问题随之而来——业务员只是照本宣科打电话、发微信,对骗来的钱几乎没有支配权。这样的人,是不是该和"老板"同样担责?能不能因为地位低、数额小,争取一个不必收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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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本案定性无实质争议,较量集中在从犯从宽空间与认罪认罚能否换来轻缓判决。王晓娣律师的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法院认定
陈某某能否因从犯、认罪认罚获得轻缓判决?
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39694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王晓娣提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陈某某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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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晓娣律师的辩护策略与办案过程
 
① 厘清事实,确认从犯地位。 陈某某系公司招聘的基层业务员,按统一话术冒充银行人员推销POS机,在数百人的犯罪链条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这一从犯定位,是后续从宽主张的事实基础。
② 稳住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情节。 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王晓娣律师以此为核心理由,提出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依法从宽。
③ 把战场从"定不定罪"转向"能宽多少"。 定性层面本无实质争点,律师不在必输的定性上纠缠,而是集中火力于认罪认罚的从宽认定,把每个动作都指向当事人最关心的"刑期长短"。
④ 关键一击——以稳定的从宽依据锁定轻缓判决。 以"认罪认罚获采纳"为依托,结合从犯地位、违法所得已追缴等情节,主张降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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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311.84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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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法提示
 
1. 冒充银行办信用卡、刷"激活费",可能构成诈骗罪。
■以办信用卡为名收押金、保证金、刷流水,本质是利用话术骗取财物,普通业务员同样可能担刑责。
■遇到"先交钱才能办卡"的,基本是骗局;正规办卡不收取此类费用。
2. 身处犯罪链条底端,从犯身份可能影响刑期长短。
■受招聘、按话术、无资金支配权的基层人员,常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涉案数额、在链条中的作用、违法所得等,都会直接影响量刑。
3. 自愿认罪认罚,是争取轻缓判决的实打实情节。
■对指控无异议并签署具结书,属于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会依法从宽处理。
■被卷入刑事案件,家属应及时代为委托辩护人,尽早厘清从犯地位与各项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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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卡
 

案由
诈骗罪
承办律师
王晓娣(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涉案金额
涉案39694元(数额较大),违法所得4311.84元

办案周期
2024年7月被取保候审 → 2025年9月19日判决

最终结果
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核心要点
认罪认罚从宽获采纳 · 从犯地位 · 拘役缓刑免收监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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