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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却以“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要少赔?赵永刚律师以执照和流水证明经营收入,助当事人获赔19.8万元

时间:2026-10-28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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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被一辆左转出村口的小轿车撞伤——颅内静脉窦血栓、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却咬定"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赵永刚律师用一本个体工商户执照和收入流水,把误工费按批发零售业标准争了下来,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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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车某某拨打我所咨询电话,说明了自己遇到的情况。我所了解情况后,指派赵永刚律师承办此案,王若川(实习律师)参与办理。
2025年4月7日中午,吴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某路段行驶,自村口驶出准备左转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车某某相撞,两车受损、车某某受伤。交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300万元)。
车某某伤情严重: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静脉窦脓性血栓形成、腰骶横突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先后住院42天,二次手术取出肋骨内固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因协商未果,车某某将吴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主张各项损失20894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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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
被告主张
法院认定
误工费按什么标准算、算多少
按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80527元/年计算120天
缺乏事实依据,不同意赔付
标准予以支持;但店铺由亲属照看、减收数额无法确定,酌定60%计15884.78元

医疗费(含外购人血白蛋白)
系治疗伤情必需支出
—
全额支持,医疗费94855.74元(含白蛋白1185元)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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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赵永刚律师的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① 面对空白,先搭证据链。 车某某脑部伤情罕见、住院两次跨三张病历。律师系统整理住院病历、两次手术记录及外购人血白蛋白票据,把医疗费94855.74元逐笔对应到伤情,为全额支持打底。
② 误工费不退让,用经营证据立标准。 针对保险公司"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的抗辩,律师提交车某某经营百货商店的营业执照、事故前收入流水明细及店铺营业照片,证明其从事批发零售业,法院采信按该行业平均工资80527元/年计算120天——虽因亲属照看店铺酌定60%,仍远高于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的结果。
③ 以鉴定锁定伤残与三期。 推动司法鉴定评定十级伤残及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残疾赔偿金87852元与各期费用据此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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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198136.41元;
▸驳回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7元,由车某某负担86元,吴某某负担2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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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法提示
1. 个体经营者误工费,按行业工资主张有空间。
▸无固定工资不代表没有误工费:营业执照、收入流水、经营照片都是关键证据。
▸但若店铺由家人照看、收入未必全减,法院可能酌定打折——实际减收证据越足,比例越高。
2. 交强险+三者险限额内,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
▸总损失未超保险限额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并扣除其垫付款,执行更有保障。
3. 外购药与辅助器具,票据是生命线。
▸外购人血白蛋白等凭票据、对应伤情的,可计入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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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卡
▸承办律师:赵永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参与律师:王若川(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涉案金额:诉请208949.26元,法院认定合理损失216136.41元
▸办案周期:2026年5月20日判决
▸最终结果:某保险公司赔付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8136.41元
▸核心要点:对方全责、误工费按批发零售业标准获支持(酌定60%)、外购药计入医疗费、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已作脱敏处理。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文中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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