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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孩子在车内被困致死,到底是谁的过失

时间:2019-06-05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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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孩子在车内被困致死,到底是谁的过失。“孩子永远离开了,孩子才4岁……”蔡女士忍不住嚎啕大哭,曾经那个活泼可爱的儿子永远离她而去了。

六一儿童节,本该是孩子们开心的日子,可是,对于万宁市一名4岁的男孩周周来说,他却只能躺在医院里,顽强地和死神作斗争。周周坐着幼儿园的校车去上学,却被老师和校车司机遗忘在密封的校车里,等到被发现时生命垂危,经抢救了两天,6月2号已不幸离世。

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孩子在车内被困致死,到底是谁的过失。“

在医院守望的孩子父母和亲属得知噩耗后,痛不欲生,孩子的父亲忍着悲痛赶去给儿子买了套新衣服,准备接儿子“回家”。目前,蔡女士和丈夫及部分家属还在海南省儿童医院,万宁市教育局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也在医院陪同家属处理相关事宜。

案情回顾:

据孩子的母亲蔡女士描述5月30日早上7点,她将4岁多的儿子送上了万宁市大茂镇金色摇篮幼儿园的校车,当时校车停在离他家5平米远的地方,当时孩子上车时坐在校车靠后的位置。

到了下午2点45分,蔡女士却接到幼儿园接送孩子的老师的电话,“赶紧到医院,小孩被送到急诊……”当蔡女士还疑问,“干嘛送到急诊,小孩早上还好好的,对方着急赶紧挂电话,只说你先去医院。”

蔡女士说,实际上小孩被发现遗忘在车上是30号下午1点半,当时别的学校来借该幼儿园校车去做“六一”儿童节,司机上车看到有一个小孩在车上已经昏迷,于是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

“不知道为啥1个小时后才通知我们。”蔡女士说,孩子在车上呆了5个多小时,老师没有发现,难道下车不点名,上课也不点名,他们幼儿园存在管理问题。

孩子父亲周先生说:当时,我们赶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时,看到孩子眼睛红肿,流眼泪,眼镜不眨,手脚冰凉。一直昏迷,医生就跟我说这个孩子的病情非常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困在车上久了,缺氧,脱水,呼吸困难,影响大脑,身体多个器官衰竭。

经调查,5月30日上午,万宁市大茂金色摇篮幼儿园由司机文某驾车接送幼儿,园里的符某老师跟车接送,9点钟完成接送任务后,司机文某开车回去休息。

由于接送的司机、接送老师、所在班的班主任在接送衔接过程中严重脱节和失责,导致周周滞留车中,到中午其他学校司机来借车时发现周周,急送万宁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该幼儿中暑脱水,处于昏迷状况,随后转海南省儿童医院治疗。

当天下午4时许,万宁警方接警后也立即介入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幼儿园园长张某、班主任林某、接送老师符某花 、接送司机文某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符某、文某、林某刑事拘留,因张某怀有8个月身孕,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已不是第一次传来类似令人悲伤的消息了,据统计,每年夏天,因将儿童“遗忘”在车内被闷死的悲剧时有发生。近三年,全国各地都曾发生过因为大人疏忽大意,而把孩子遗忘在车内,最终导致孩子身亡的悲剧。

2018年5月24日早上七点,欣欣妈妈跟往常一样将欣欣送到校车司机戴某手中。8点左右,幼儿园小班幼师毛某某、王某将几名孩子领进教室,戴某及老师均未留意车上是否还有孩子。戴某下车关好车门吃早餐,随后又驾该车前往公司上班,将车停在公司的露天停车场,并锁闭车门车窗。当天下午3点10分左右,园长晏某到戴某所在公司停车场取车,准备送放学的幼儿回家。这时,戴某与晏某才发现车内过道上已经人事不省的欣欣。尽管二人把欣欣紧急送往附近医院,但孩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6月28日下午,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一所幼儿园发生一起惨剧,一名幼儿被遗落在车内,直到放学时才被发现,最终该幼儿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该幼儿是雄县袁庄村人,6月28日早上乘坐幼儿园用于接送的面包车去往幼儿园,下车时被落在了车内。直到当日下午放学,才发现该幼儿扔在车内。当天雄县恰逢高温天气,被发现时孩子已经不省人事,被紧急送往距离最近的霸州市医院抢救。6月28日晚,该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6月,湖南临澧县,4岁幼童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一整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随车老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班主任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校车司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再次提醒,不管是家长还是学校,一定要细心,不能把孩子的性命当儿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孩子下车时接车老师未清点人数、司机锁车时未检查车辆、班主任未点名等综合原因,造成孩子被遗落在校车上,滞留时间较长,最终造成死亡的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过失,因该过失,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园长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对幼儿园老师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如果园长长期放任幼儿园老师及幼儿园司机的这种不负责行为或者未约束这种行为,此时,园长存在过错,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如果过错行为与孩子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样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权,侵害的社会法律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及追诉,只要构成犯罪,就会被依法追责。一般情况下,家属可提起民事赔偿诉求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赔付获得家属谅解时,法官可将其作为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民事赔偿不能替代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在阳光直射下,车内的温度有多高呢?记者将一辆车停在阳光直射,没有遮挡的院子里,经过30分钟的暴晒后,车内温度达到了42摄氏度。

对于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温度在30摄氏度人体感觉凉热适中,33摄氏度汗腺开始启动,36摄氏度身体开始报警,38摄氏度多个脏器参与降温,40摄氏度大脑就将受到损伤,41摄氏度严重危及生命。

在高温下被锁在车内,小孩体温上升、体内水分散失的速度远比成人快,在封闭的车厢内只需要15分钟就可以使孩子的大脑遭到损伤,如果孩子的体温达到40摄氏度,体内器官就会停止运行。因此在高温下孩子被锁在车内是非常危险的。

以上就是郑州律师事务所为你带来的关于孩子在车内被困致死,到底是谁的过失。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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