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15个法律问答+法律依据。很多人曾感慨:结婚前与结婚后不一样,不一样,不一样。有啥不一样?结婚前:如果爱你是一种错,我宁愿错这一生。结婚后:你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曾经的伤是我永远也无法忘怀的痛。但是,伤害了对方,真能一笑而过吗?凡事皆有度,莫把度越过。越过者,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当然,在法定情形下,施害方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文以问答形式仅就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予以归纳和整理,以供大家参考、讨论。
特别说明:我们不创造法律,我们只是法律的搬运工!
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问题1: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能否提出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通过不同方式(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是不同的。具体参见问题27―29、32。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使,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过错而导致离婚为前提。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问题2: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律师解答:应视情形而定。北京高院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当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即便不提出离婚,也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除此之外,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第46条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6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
问题3: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参见问题19。
律师解答:现阶段实务中,损害赔偿情形为“4+1”,即4种法定情形,1种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4种法定情形与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在形式上看,二者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从性质上看,完全不同。本文只是为便于叙述和归纳,而将二者并列说明。
其中,4种法定情形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5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38条、《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处理》,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问题4:什么是重婚?
律师解答: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问题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律师解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注意:1)必须是发生在婚外异性之间。若婚外同性同居的,不属于此情形。2)必须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属于重婚的情形,涉嫌构成重婚罪。3)必须是持续、稳定地同居。偶发性的同居不属于此类型。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
问题6:什么是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较两者可知,后者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解释中“其他手段”的具体情形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即,反家庭暴力法已适用实践需要,扩大家庭暴力的边界,将非直接身体伤害的谩骂、恐吓等纳入进来,对家庭成员的保护更为周全。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
问题7:实务中,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解答:目前实务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搡、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揪头发、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比如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2、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4、经济控制: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法律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问题8:什么是虐待?
问题8:什么是虐待?
律师解答: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含义见问题5。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
问题9:什么是遗弃?
律师解答: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问题10: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何谓家庭成员?至今无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受其抚养教育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兄姐弟妹等四类家庭关系。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问题11:婚姻期间内,一方家暴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婚姻期间内已请求损害赔偿后,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可再次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受害方取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第46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在婚姻期间内已主张损害赔偿的,不影响在离婚诉讼中再次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6条。
问题12: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应向另一方赔偿。一方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支持?
律师解答: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37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
问题13:一方受欺诈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参见问题19。
律师解答:可以。配偶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一方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深圳中院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北京高院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5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38条
问题14: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律师解答: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问题15:离婚诉讼中,一方能否以对方骗婚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不可以。离婚损害赔偿,初《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外,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中不包括骗婚情形。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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